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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24日中(zhong)共中(zhong)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zhong)共中(zhong)央、國務院(yuan)發布)

第一章(zhang) 總則(ze)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dao)信訪工(gong)作各方面和全過程(cheng),確保(bao)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ren)民為中心。踐(jian)行黨(dang)的群(qun)眾(zhong)路(lu)線(xian),傾聽群(qun)眾(zhong)呼聲,關心群(qun)眾(zhong)疾苦,千方百計為群(qun)眾(zhong)排憂解難。

  (三)堅持(chi)落實信訪(fang)工作責(ze)(ze)任。黨政同責(ze)(ze)、一(yi)崗雙責(ze)(ze),屬地管理、分級負(fu)責(ze)(ze),誰主管、誰負(fu)責(ze)(ze)。

  (四)堅(jian)持依(yi)法按政策解決問題(ti)。將信訪納入法治化(hua)軌(gui)道,依(yi)法維(wei)護群眾權(quan)益、規范信訪秩序(xu)。

  (五)堅持源(yuan)頭治理化(hua)解(jie)(jie)(jie)矛盾(dun)。多措并舉、綜合施策,著力點(dian)放在源(yuan)頭預防和前端化(hua)解(jie)(jie)(jie),把可能引發信(xin)訪問題(ti)的矛盾(dun)糾(jiu)紛化(hua)解(jie)(jie)(jie)在基(ji)層、化(hua)解(jie)(jie)(jie)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er)章 信訪工作體制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qiang)化(hua)政(zheng)(zheng)治(zhi)(zhi)引領,確(que)立信訪工作的政(zheng)(zheng)治(zhi)(zhi)方向和政(zheng)(zheng)治(zhi)(zhi)原則,嚴明(ming)政(zheng)(zheng)治(zhi)(zhi)紀律和政(zheng)(zheng)治(zhi)(zhi)規矩;

  (二)制定(ding)信訪(fang)工作(zuo)方(fang)針(zhen)政策(ce),研(yan)究部署(shu)信訪(fang)工作(zuo)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zuo)大(da)局、社會和諧穩定(ding)、群眾(zhong)權益(yi)保障的重大(da)改革措(cuo)施;

 

  (三)領(ling)導(dao)建設一支(zhi)對(dui)黨忠誠可靠、恪守為(wei)民之責、善(shan)做(zuo)群眾工(gong)作的高素質專業化(hua)信訪工(gong)作隊(dui)伍(wu),為(wei)信訪工(gong)作提供組織保(bao)證。

  第九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fang)黨委常委會應當定(ding)期(qi)聽取信(xin)訪工(gong)作匯報,分析形勢,部署(shu)任(ren)務,研究(jiu)重大事(shi)項,解決突(tu)出問(wen)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jiu)分析全(quan)國信訪形勢,為(wei)中(zhong)央決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cu)落(luo)實黨(dang)中央(yang)關于信訪工作的方(fang)針政策和(he)決策部署(shu);

(三)研究信訪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hua)建設(she)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jiu)部(bu)署(shu)重點工作任(ren)務,協調指導解(jie)決具有普遍性(xing)的(de)信訪(fang)突出問(wen)題;

  (五)領導(dao)組織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shi)、督導(dao)考核(he)等工作;

  (六)指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lian)席(xi)會議(yi)工作;

  (七(qi))承擔黨中(zhong)央、國務院交辦的(de)其他事項。

  中央信(xin)訪工作聯(lian)席(xi)會(hui)議(yi)(yi)由黨中央、國(guo)(guo)務院領導同志以及(ji)有(you)關部門負責同志擔(dan)任召(zhao)集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中央信(xin)訪工作聯(lian)席(xi)會(hui)議(yi)(yi)辦公室設(she)在國(guo)(guo)家信(xin)訪局,承(cheng)擔(dan)聯(lian)席(xi)會(hui)議(yi)(yi)的(de)日常工作,督(du)促檢(jian)查聯(lian)席(xi)會(hui)議(yi)(yi)議(yi)(yi)定事項(xiang)的(de)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訪(fang)工作聯席會議(yi)各成(cheng)員單(dan)位應當落實聯席會議(yi)確定(ding)的(de)工作任務和議(yi)定(ding)事項,及(ji)時報送落實情況;及(ji)時將本領域重大敏感(gan)信訪(fang)問題提請聯席會議(yi)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zheng)府應當根據信(xin)訪(fang)工(gong)作形勢(shi)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jian)全規章(zhang)制(zhi)度,建立(li)健(jian)全信(xin)訪(fang)信(xin)息分析研判、重大信(xin)訪(fang)問題協(xie)調處理、聯(lian)合督查等工(gong)作機制(zhi),提(ti)升聯(lian)席會(hui)議工(gong)作的科學化(hua)(hua)、制(zhi)度化(hua)(hua)、規范化(hua)(hua)水平(ping)。

  根據(ju)工(gong)(gong)(gong)作(zuo)需要(yao),鄉(xiang)鎮(zhen)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gong)(gong)(gong)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信訪工(gong)(gong)(gong)作(zuo)聯席會(hui)議機制,或者(zhe)明(ming)確黨政聯席會(hui)定期研究本(ben)地(di)區信訪工(gong)(gong)(gong)作(zuo),協調處理發生(sheng)在本(ben)地(di)區的(de)重要(yao)信訪問(wen)題(ti)。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er))協調解(jie)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san))督(du)促檢查重要信訪(fang)事項的處(chu)理和落實(shi);

  (四)綜合反映(ying)信(xin)訪信(xin)息,分析研判信(xin)訪形勢,為(wei)黨(dang)委和政(zheng)府提供(gong)決(jue)策參考;

  (五)指導(dao)本級(ji)(ji)其他(ta)機關(guan)、單位和下級(ji)(ji)的(de)信訪工作;

  (六)提(ti)出改進工作、完(wan)善政策和追究(jiu)責任的建(jian)議;

  (七(qi))承(cheng)擔本級(ji)黨委(wei)和(he)政府交辦的(de)其他事項。

  各級黨委和政(zheng)府信訪部門(men)以外的(de)其他機關、單位應(ying)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ren)務,明確負責(ze)信訪工作的(de)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委和政(zheng)府信訪部門(men)職責(ze),明確相應(ying)的(de)職責(ze)。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應(ying)當拓(tuo)寬社會力量參與信(xin)訪工(gong)(gong)作的(de)制(zhi)度化(hua)渠道,發揮群團組(zu)織(zhi)、社會組(zu)織(zhi)和“兩代表(biao)一委員(yuan)”、社會工(gong)(gong)作者等(deng)作用(yong),反映(ying)(ying)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ying)(ying)訴(su)求、維護(hu)權益(yi),推動矛盾糾(jiu)紛(fen)及(ji)時有效化(hua)解。

  鄉鎮黨委和(he)政府、街道黨工委和(he)辦事(shi)處以(yi)及村(社區)“兩委”應當(dang)全面發揮(hui)職能作(zuo)用,堅持和(he)發展新時(shi)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hua)解發生(sheng)在當(dang)地的信訪事(shi)項和(he)矛(mao)盾(dun)糾紛,努力做到小事(shi)不出(chu)村、大事(shi)不出(chu)鎮、矛(mao)盾(dun)不上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員制度,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干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ge)級(ji)黨校(行政(zheng)學院)應當將信訪(fang)工作(zuo)作(zuo)為黨性教(jiao)育(yu)內容納(na)入(ru)教(jiao)學培(pei)訓,加強干部教(jiao)育(yu)培(pei)訓。

  各級機(ji)關、單位應(ying)當(dang)建立(li)健全年輕干部和(he)新錄用干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制度。

  各級(ji)黨委(wei)和政(zheng)府應當為信訪工作(zuo)提供必要的支持(chi)和保障,所需經費列(lie)入(ru)本級(ji)預算。

第三(san)章 信訪(fang)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cai)用前款(kuan)規定的形式(shi),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su)請求的公民、法(fa)人(ren)或者其他(ta)組織(zhi),稱信(xin)訪(fang)人(ren)。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wei)領(ling)導干部應(ying)當閱(yue)辦群眾(zhong)來(lai)信(xin)和網上(shang)信(xin)訪(fang)、定期(qi)接待群眾(zhong)來(lai)訪(fang)、定期(qi)下訪(fang),包(bao)案(an)化解(jie)群眾(zhong)反映強(qiang)烈的突(tu)出問題。

  市、縣級黨委和(he)政府應當建立和(he)完善聯合接(jie)訪工(gong)作機(ji)制(zhi),根據工(gong)作需要組織有關機(ji)關、單(dan)位聯合接(jie)待,一站式解決(jue)信訪問題。

  任何(he)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xin)訪人提出信(xin)訪事(shi)項,應當客(ke)觀真(zhen)實(shi),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zhen)實(shi)性負責,不得捏造(zao)、歪曲(qu)事(shi)實(shi),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xin)訪(fang)事項已經受理或者(zhe)正(zheng)在辦理的,信(xin)訪(fang)人在規定期限內向(xiang)受理、辦理機(ji)(ji)關、單位(wei)的上級機(ji)(ji)關、單位(wei)又提出同(tong)一(yi)信(xin)訪(fang)事項的,上級機(ji)(ji)關、單位(wei)不予(yu)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xin)訪人采用走(zou)訪形式提出(chu)涉(she)及(ji)訴(su)訟權利(li)救濟的信(xin)訪事項(xiang),應當按(an)照(zhao)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fa)部門提出(chu)。

  多人采用走訪(fang)形式提(ti)出共同的(de)信訪(fang)事(shi)項(xiang)的(de),應當推選代(dai)表(biao),代(dai)表(biao)人數(shu)不(bu)得超過(guo)5人。

  各級機(ji)關、單位應當(dang)落實(shi)屬地(di)責(ze)任(ren),認真接待處理(li)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dang)地(di),引(yin)導信訪人就(jiu)地(di)反(fan)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ge)級機(ji)關、單位應當及時將(jiang)信訪(fang)事項錄入(ru)信訪(fang)信息系(xi)統,使網上信訪(fang)、來信、來訪(fang)、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fang)人查詢、評價信訪(fang)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dui)依(yi)照職(zhi)責屬于本級機(ji)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chu)理決定的(de),應當轉送有權處(chu)理的(de)機(ji)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de),應當及時(shi)提出建議,報請(qing)本級黨委(wei)和(he)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ji)關、單(dan)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de),按照“屬地管(guan)理(li)、分(fen)級負責,誰主管(guan)、誰負責”的(de)原則,轉送有權處理(li)的(de)機(ji)關、單(dan)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zhong)的(de)重要(yao)情況需(xu)要(yao)反饋辦理結果(guo)的(de),可(ke)以交由有權處(chu)理的(de)機關、單位(wei)辦理,要(yao)求其在(zai)指定(ding)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guo),提(ti)交辦結報告(gao)。

  各(ge)級黨委和政(zheng)府信訪部門對(dui)收(shou)到的涉法(fa)(fa)涉訴信件,應(ying)當(dang)(dang)轉送同級政(zheng)法(fa)(fa)部門依(yi)法(fa)(fa)處(chu)理(li)(li)(li)(li);對(dui)走訪反映涉訴問題(ti)的信訪人,應(ying)當(dang)(dang)釋法(fa)(fa)明理(li)(li)(li)(li),引導其向有(you)關(guan)政(zheng)法(fa)(fa)部門反映問題(ti)。對(dui)屬于紀(ji)檢監察(cha)機關(guan)受(shou)理(li)(li)(li)(li)的檢舉(ju)控告(gao)類信訪事(shi)項,應(ying)當(dang)(dang)按照管理(li)(li)(li)(li)權限轉送有(you)關(guan)紀(ji)檢監察(cha)機關(guan)依(yi)規依(yi)紀(ji)依(yi)法(fa)(fa)處(chu)理(li)(li)(li)(li)。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dui)信(xin)(xin)訪(fang)人(ren)直接提出的(de)信(xin)(xin)訪(fang)事項(xiang),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gao)(gao)知的(de),應當當場書(shu)面(mian)告(gao)(gao)知;不能當場告(gao)(gao)知的(de),應當自收到信(xin)(xin)訪(fang)事項(xiang)之日起15日內書(shu)面(mian)告(gao)(gao)知信(xin)(xin)訪(fang)人(ren),但(dan)信(xin)(xin)訪(fang)人(ren)的(de)姓名(ming)(名(ming)稱)、住(zhu)址不清的(de)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fu)信訪(fang)部門或者本(ben)系(xi)統上(shang)級機(ji)(ji)關(guan)、單位(wei)(wei)轉(zhuan)送、交辦的(de)(de)信訪(fang)事項,屬于(yu)本(ben)機(ji)(ji)關(guan)、單位(wei)(wei)職(zhi)權(quan)范圍的(de)(de),有關(guan)機(ji)(ji)關(guan)、單位(wei)(wei)應當自(zi)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shu)面告知信訪(fang)人接收情況以及(ji)處理途徑(jing)和程序;不屬于(yu)本(ben)機(ji)(ji)關(guan)、單位(wei)(wei)或者本(ben)系(xi)統職(zhi)權(quan)范圍的(de)(de),有關(guan)機(ji)(ji)關(guan)、單位(wei)(wei)應當自(zi)收到之日起5個(ge)工作(zuo)日內提(ti)出異議(yi),并(bing)詳(xiang)細(xi)說明理由(you),經(jing)轉(zhuan)送、交辦的(de)(de)信訪(fang)部門或者上(shang)級機(ji)(ji)關(guan)、單位(wei)(wei)核實(shi)同意(yi)后(hou),交還相(xiang)關(guan)材料(liao)。

  政法部(bu)門處(chu)理(li)涉(she)及訴訟權(quan)利救濟事項(xiang)、紀檢監(jian)察機關處(chu)理(li)檢舉控(kong)告(gao)事項(xiang)的告(gao)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ying)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de)(de)機關、單(dan)位分(fen)立、合并、撤銷的(de)(de),由(you)繼(ji)續行使其(qi)職權的(de)(de)機關、單(dan)位受理;職責不清的(de)(de),由(you)本級黨委(wei)和(he)政(zheng)府或者其(qi)指定的(de)(de)機關、單(dan)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地方各級(ji)黨委和政府信(xin)(xin)(xin)訪部門接(jie)到重大、緊急信(xin)(xin)(xin)訪事項和信(xin)(xin)(xin)訪信(xin)(xin)(xin)息(xi),應當(dang)向上一級(ji)信(xin)(xin)(xin)訪部門報告(gao),同時報告(gao)國家信(xin)(xin)(xin)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yi))在(zai)機關、單位(wei)辦(ban)公(gong)場(chang)所周圍(wei)、公(gong)共場(chang)所非法(fa)聚(ju)集,圍(wei)堵、沖擊機關、單位(wei),攔截公(gong)務車輛,或者堵塞、阻(zu)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xian)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ru)、毆打、威脅機關、單(dan)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zhi)他人人身自由,或(huo)者毀壞財(cai)物;

  (四)在信訪(fang)接待場所滯留(liu)、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neng)自(zi)理(li)的人(ren)棄留(liu)在信訪(fang)接待場所;

  (五)煽動(dong)、串(chuan)聯、脅(xie)迫、以財(cai)物(wu)誘使(shi)、幕后操縱他(ta)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cai);

  (六)其他擾亂公(gong)共秩序(xu)、妨害國家和公(gong)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ban)理(li)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ji)機關、單位應當(dang)按照訴訟與信(xin)訪分離(li)(li)制(zhi)度要求(qiu),將涉(she)及民(min)事(shi)、行政、刑事(shi)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xin)訪事(shi)項(xiang)從普通信(xin)訪體制(zhi)中分離(li)(li)出來,由有關政法(fa)(fa)部門依法(fa)(fa)處理。

  各級機關(guan)、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shi)項或者(zhe)信訪人有直接(jie)利害關(guan)系的,應(ying)當(dang)回(hui)避。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信訪人(ren)反映的情況、提(ti)出的建(jian)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hui)發(fa)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hui)公共(gong)利益(yi)有(you)貢獻的,應(ying)當(dang)按照有(you)關規定(ding)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dang)健全人民建議征集(ji)制度,對涉及國計(ji)民生的重要工(gong)作,主動聽(ting)取群眾(zhong)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dang)委和政府信訪(fang)部(bu)(bu)門應(ying)當按(an)照(zhao)干部(bu)(bu)管理(li)權限向組(zu)(zu)織(人(ren)(ren)事(shi)(shi))部(bu)(bu)門通報反映干部(bu)(bu)問題的(de)信訪(fang)情況,重大情況向黨(dang)委主要負責同志(zhi)和分管組(zu)(zu)織(人(ren)(ren)事(shi)(shi))工作的(de)負責同志(zhi)報送。組(zu)(zu)織(人(ren)(ren)事(shi)(shi))部(bu)(bu)門應(ying)當按(an)照(zhao)干部(bu)(bu)選拔(ba)任用監督的(de)有關(guan)規定進行辦(ban)理(li)。

  不得(de)將(jiang)信訪人的(de)檢舉(ju)、揭發材料(liao)以及有關情(qing)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ju)、揭發的(de)人員或者單(dan)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guo)審判機(ji)關訴(su)訟程(cheng)序(xu)(xu)或(huo)者(zhe)復議程(cheng)序(xu)(xu)、檢察機(ji)關刑事立案(an)程(cheng)序(xu)(xu)或(huo)者(zhe)法(fa)律(lv)(lv)監督程(cheng)序(xu)(xu)、公安機(ji)關法(fa)律(lv)(lv)程(cheng)序(xu)(xu)處理(li)的,涉(she)法(fa)涉(she)訴(su)信訪事項未依法(fa)終結的,按照法(fa)律(lv)(lv)法(fa)規規定的程(cheng)序(xu)(xu)處理(li)。

  (二)應(ying)當(dang)通過仲裁解(jie)決的,導入相應(ying)程序(xu)處理。

  (三)可以通(tong)過黨員(yuan)申(shen)訴、申(shen)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ru)相(xiang)應(ying)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xing)(xing)政復議、行(xing)(xing)政裁決、行(xing)(xing)政確(que)認、行(xing)(xing)政許可、行(xing)(xing)政處(chu)罰等行(xing)(xing)政程序解(jie)決的(de),導入相應程序處(chu)理(li)。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fa)行(xing)為(wei)、履行(xing)保護人(ren)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fa)權益職(zhi)責的,依法(fa)履行(xing)或者答(da)復(fu)。

  (六)不屬于(yu)以(yi)上情形(xing)的,應當聽(ting)(ting)取(qu)信訪(fang)人陳述事(shi)(shi)實(shi)和(he)理由,并調查(cha)核實(shi),出具信訪(fang)處理意見書。對(dui)重(zhong)大、復雜、疑難的信訪(fang)事(shi)(shi)項(xiang),可(ke)以(yi)舉行(xing)聽(ting)(ting)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yi))請(qing)求事實清楚,符合法(fa)(fa)律、法(fa)(fa)規(gui)、規(gui)章或者其(qi)他有關規(gui)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you)合理但缺(que)乏法律(lv)依據(ju)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qiu)缺乏事(shi)實(shi)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lv)、法規(gui)、規(gui)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i)定的(de),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de)機關、單位(wei)作(zuo)出支(zhi)(zhi)持(chi)信訪請求意見的(de),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wei)執行;不予(yu)支(zhi)(zhi)持(chi)的(de),應當做(zuo)好信訪人的(de)疏導教(jiao)育工作(zuo)。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fu)核機關、單位(wei)可以按照本條例第(di)三十一條第(di)六項的規(gui)定舉行聽(ting)證,經過(guo)聽(ting)證的復(fu)核意(yi)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gong)示。聽(ting)證所需時間不(bu)計算在(zai)前款規(gui)定的期限(xian)內。

  信(xin)訪人(ren)對復核(he)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shi)實和(he)理(li)由提出投訴(su)請求(qiu)的(de),各級(ji)黨委和(he)政府信(xin)訪部門(men)和(he)其他機關、單(dan)位不再(zai)受理(li)。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ji)機關、單位在(zai)辦理信(xin)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you)困難的信(xin)訪人,可(ke)以告(gao)知或者(zhe)(zhe)幫助(zhu)其向有(you)關機關或者(zhe)(zhe)機構依法(fa)(fa)申(shen)請社會救助(zhu)。符合(he)國家司法(fa)(fa)救助(zhu)條件的,有(you)關政法(fa)(fa)部門(men)應當按照規定(ding)給予(yu)司法(fa)(fa)救助(zhu)。

  地方(fang)黨委和(he)政府以及基(ji)層(ceng)黨組織和(he)基(ji)層(ceng)單位對信(xin)訪(fang)事(shi)項(xiang)已經(jing)復查復核和(he)涉法涉訴信(xin)訪(fang)事(shi)項(xiang)已經(jing)依法終結的(de)相關信(xin)訪(fang)人,應當做好(hao)疏(shu)導(dao)教育(yu)、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di)五(wu)章 監督和追(zhui)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dang)委(wei)和政(zheng)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du)查,就發現的(de)問題向有(you)關(guan)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dang)委(wei)和政(zheng)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jiang)疑難復雜信訪問題(ti)列入督查范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xin)訪工(gong)作(zuo)中作(zuo)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wei)或者個(ge)人,可以按照有關規(gui)定給予表彰和獎(jiang)勵。

  對在信訪工(gong)作中(zhong)履職(zhi)不力、存在嚴(yan)重問題的領導(dao)班子和領導(dao)干部,視情節輕重,由信訪工(gong)作聯(lian)席會議進(jin)行約談、通報、掛(gua)牌督辦,責令限(xian)期(qi)整改(gai)。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fa)現的有關政(zheng)策(ce)性(xing)問(wen)題,應當及時向本(ben)級黨委和政(zheng)府報告,并提出完(wan)善政(zheng)策(ce)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zuo)中(zhong)推諉(wei)、敷衍、拖(tuo)延、弄虛作(zuo)假造成嚴重后(hou)果(guo)的(de)機關、單位及其(qi)工作(zuo)人員,應當(dang)向有管理權限(xian)的(de)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de)建議。

  對(dui)信訪部門提出的(de)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ze)任的(de)建(jian)議,有關(guan)機關(guan)、單(dan)位(wei)應當書面反(fan)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制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xin)訪(fang)事(shi)項(xiang)的數據統計、信(xin)訪(fang)事(shi)項(xiang)涉(she)及領域以及被投(tou)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xin)訪部門轉送、交辦、督(du)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fu)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ze)任建議以(yi)及被采納(na)情況;

  (四(si))其他(ta)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xun)(xun)(xun)視(shi)(shi)巡(xun)(xun)(xun)察(cha)(cha)工(gong)(gong)作(zuo)需要,黨委和政(zheng)府信訪(fang)(fang)部門應當向巡(xun)(xun)(xun)視(shi)(shi)巡(xun)(xun)(xun)察(cha)(cha)機(ji)構提供被巡(xun)(xun)(xun)視(shi)(shi)巡(xun)(xun)(xun)察(cha)(cha)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qi)成員(yuan)和下一級(ji)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fang)(fang)舉報,落實信訪(fang)(fang)工(gong)(gong)作(zuo)責任(ren)制(zhi),具有苗頭性(xing)、傾向性(xing)的(de)重(zhong)要信訪(fang)(fang)問題,需要巡(xun)(xun)(xun)視(shi)(shi)巡(xun)(xun)(xun)察(cha)(cha)工(gong)(gong)作(zuo)關注的(de)重(zhong)要信訪(fang)(fang)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chao)越(yue)或者濫用職權(quan)(quan),侵(qin)害(hai)公民、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織(zhi)合法(fa)權(quan)(quan)益;

  (二(er))應當作(zuo)為(wei)而不(bu)作(zuo)為(wei),侵害公民、法(fa)人或者其他組(zu)織(zhi)合法(fa)權益;

  (三)適用法(fa)律(lv)、法(fa)規錯誤或(huo)者違(wei)反法(fa)定(ding)程(cheng)序,侵害公民、法(fa)人(ren)或(huo)者其他組織合法(fa)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quan)處理(li)機關、單位作出(chu)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dui)收(shou)到的信訪事項不按(an)照規定(ding)登記;

  (二(er))對(dui)屬于其職權(quan)范圍的信訪(fang)事項不(bu)予受理(li);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nei)書面(mian)告知(zhi)信(xin)訪人是否受(shou)理信(xin)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tui)諉、敷衍、拖延信訪(fang)事項(xiang)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fang)事項(xiang);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fa)律、法(fa)規、規章或者其(qi)他有關規定的(de)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fu)信(xin)訪(fang)部門提出的改進(jin)工作、完善政策(ce)等建議(yi)重視(shi)不(bu)夠、落實不(bu)力,導致(zhi)問題長期得(de)不(bu)到解決(jue);

  (四)其(qi)他不(bu)履行或者不(bu)正確(que)履行信訪事項處理(li)職責的(de)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lie)、作(zuo)風粗暴,損害(hai)黨(dang)群干(gan)群關系;

  (二)在處理信訪(fang)事項過程中(zhong)吃(chi)拿卡要(yao)、謀取私利;

  (三(san))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kuo)大(da);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de)重大(da)、緊急信(xin)訪事項(xiang)和信(xin)訪信(xin)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yi)法及時采(cai)取(qu)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fang)人的檢舉(ju)、揭發(fa)材(cai)料(liao)或(huo)者(zhe)(zhe)有關情況透露、轉給(gei)被(bei)檢舉(ju)、揭發(fa)的人員或(huo)者(zhe)(zhe)單位;

  (六)打擊(ji)報復信訪人;

  (七)其(qi)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rao)序、纏訪鬧訪情節嚴(yan)重(zhong),構成違(wei)(wei)反(fan)(fan)治(zhi)安(an)管(guan)理行為(wei)的,或(huo)者違(wei)(wei)反(fan)(fan)集會游行示威(wei)相關法(fa)律法(fa)規的,由公安(an)機關依(yi)法(fa)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zhi)安(an)管(guan)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nie)造(zao)歪(wai)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zhi)安管理行為(wei)的,依(yi)法(fa)給予治(zhi)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zui)的,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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